联盟章程

北京市太阳能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北京市太阳能产业联盟(Beijing Solar energy Industry Council,简称BSIC),是由成员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自发组织的,以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利用的技术研发、标准化、产业化、市场化工作为主题,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联盟宗旨是整合资源、凝聚力量、谋取机会、共创辉煌。
第三条:联盟定位为北京市太阳能行业发展的高品位促进平台,凝聚北京市太阳能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纽带,市场开拓、行业发展的先驱,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带头人,技术开发与交流、科学管理、培训咨询的载体,相关政府部门的智囊团。
第四条:联盟目标是以联盟成员单位为骨干,利用北京地区的研发和市场优势,发展并完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太阳能利用技术体系,有效扩大联盟成员在产业链上各环节不同层次的市场份额及行业用户的规模化应用,提升北京市太阳能产业整体竞争力,进而推动绿色能源的产业化发展和应用。


第二章 联盟主要任务


第五条: 联盟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发展战略、优化政策环境、提升技术水平、谋求市场机会及维护行业秩序五个方面。
第六条:制定北京市太阳能发展战略
(一)  跟踪研究国内外太阳能产业状况与趋势,调查研究北京市太阳能产业发展现状与问题,制定北京市太阳能产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  根据联盟战略制定市场开拓与推进策略。
第七条:建立更有利的产业政策环境
(一)  分析研究国家、北京市太阳能产业相关政策,结合国外太阳能产业相关促进政策,提出北京市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  研究国外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政府制定太阳能产业相关政策提出实施细则的建议(如光伏发电补贴),引起市委市政府注意;
(三)  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市发改委、市工促局、市科委等单位协调,争取设立北京市太阳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以支持、促进北京市太阳能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提升产业关键技术和装备水平
(一)  搭建产业技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国内外太阳能技术研究动态,组织产业技术研讨会,促进官产学研间的技术交流;
(二)  围绕产业关键技术组建产业技术研发联盟,对关键技术进行研发、应用,支撑产业技术进步;
(三)  就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难题,与政府部门协调,争取资金与政策支持。
第九条:谋求更广阔的市场机会
(一)  与相关政府及相关机构沟通,为联盟企业争取一些政府采购工程与项目,如08奥运项目;
(二)  通过组织展示活动、媒体宣传等手段,推介本地企业、技术和产品,打造国内名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
(三)  组织相关企业与外埠的原材料供应基地/企业洽谈,进行联合采购,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四)  大力推动应用工程,以销促产。
第一0条:维护有序的行业秩序
(一)  协助相关部门制定行业产品标准、认证制度、安装规范及服务标准等,设定行业准入门槛;
(二)  加强行业自律,定期开展企业产品检测与资质认证,综合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数据,定期发布北京市太阳能企业的评比情况;
(三)  加强联盟内企业的沟通协调,避免恶性竞争。


第三章  联盟成员的标准、权利和义务


第一一条:申请加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研发、生产、经营、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的相关机构;
(二)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较好社会信誉;
(三)  拥护“联盟”规章,执行“联盟”的行业自律规范。
第一二条:加入联盟程序
(一)  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  经秘书处初步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2/3 以上赞成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出批准通知书,待申请单位交纳联盟会费后,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一三条:权利
(一)  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联盟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行业交流、人才培训等;
(四)  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一四条:义务
(一)  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联盟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五)  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一五条:退出
(一)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二)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
(三)  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第一六条:除名
对于背离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本联盟将做除名处理,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一七条:本联盟的组织结构设三级,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另设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一八条:理事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为联盟理事,理事会闭会期间,相关职权由常务理事会代替。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一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决定联盟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0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一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对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 协调副理事长单位之间的分歧和争议;
(五) 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市发改委、市工促局、市科委等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制定太阳能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理事长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理事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三条:常务副理事长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 代表联盟进行相关谈判,维护联盟成员总体利益;
第二四条:本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工作计划的制定、安排,以及重要活动的号召、策划与组织;
(二) 主动研究本市太阳能产业的整体布局,制定产业发展战略、策划推进市场开拓;
(三) 研究国内外太阳能行业促进政策,起草行业促进政策建议;
(四) 跟踪国际上最新技术,积极开展行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五) 编制成员手册,介绍成员联系方式、技术、产品等情况,利用展会向社会发布;
(六) 支撑理事会工作。
第二五条:本联盟日常事务由秘书长组织实施,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联盟各项活动。
第二六条:专家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相关政府机构领导组成,就联盟的发展和工作提出建议和参考意见。
第二七条:政府在联盟中可发挥的作用
(一)  相关政策支持;
(二)  在与政府及其他产业部门进行政策或市场谈判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
(三)  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八条:联盟经费来源:
(一)  联盟成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九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0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一条: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其它


第三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三三条: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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